第三十九条

有效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分类处理。可回收物采用资源化回收、利用方式进行处理;从生活垃圾中分类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按照危险废物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焚烧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