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三十四条有效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对厨余垃圾实行定时收集、运输,对其他垃圾根据实际需求实行定期收集、运输,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建立非居民厨余垃圾排放登记台账和联单制度,实行收集、运输、处理联单管理,逐步实现电子联单信息化管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