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投放第三十二条有效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地点或者指定收集容器、设施,可回收物也可以交售至回收网点或者其他回收经营者。鼓励家庭设置专用容器(袋)分类收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实现家庭生活垃圾源头分类。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