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九条有效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拆除的,应当依法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