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