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