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肉品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市、县两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履行肉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肉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肉品安全标准的肉品,违法使用的肉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肉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肉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2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