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履行肉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肉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肉品安全标准的肉品,违法使用的肉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肉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肉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