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接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寄递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安全保障协议,并报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