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用户名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应当在寄递服务中合理使用。

用户对其名址信息享有查询、更正、限制使用和要求删除的权利。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