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章 证据/第四节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第九十六条有效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九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