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六百四十三条有效对不服强制医疗决定的复议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以内,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复议决定:(一)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二)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撤销原决定;(三)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撤销原决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六百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