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六百四十二条有效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第二日起五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六百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