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第六节 缓刑、假释的撤销第五百四十五条有效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三十日以内作出裁定。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人民法院应当将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并抄送人民检察院,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执行。执行以前被逮捕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五百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百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