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第六节 缓刑、假释的撤销第五百四十四条有效被提请撤销缓刑、假释的罪犯可能逃跑或者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社区矫正机构在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的同时,提请人民法院决定对其予以逮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四十八小时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决定逮捕的,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五百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