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第五节 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第五百三十九条有效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后,应当在七日以内送达提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人民检察院认为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意见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以内作出裁定。对假释的罪犯,适用本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有关规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五百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