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第五节 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第五百三十七条有效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以内对下列事项予以公示:(一)罪犯的姓名、年龄等个人基本情况;(二)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三)罪犯历次减刑情况;(四)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建议和依据。公示应当写明公示期限和提出意见的方式。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五百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百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