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第五节 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第五百三十六条有效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对罪犯积极履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附带民事裁判确定的义务的,可以认定有悔改表现,在减刑、假释时从宽掌握;对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从严掌握。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五百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百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