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第四节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第五百三十一条有效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附带民事裁判全部或者部分被撤销的,已经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被执行人;无法返还的,应当依法赔偿。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五百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五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