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第四节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第五百二十九条有效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附带民事裁判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一)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被撤销的;(二)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三)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四)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五)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五百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