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章 涉案财物处理第四百四十四条有效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名称、金额、数量、存放地点及其处理方式等。涉案财物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附清单。判决追缴违法所得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写明追缴、退赔的金额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已经发还的,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百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