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章 第二审程序第四百零九条有效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的,只需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处理;(二)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百零八条回到全文第四百一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