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四章 速裁程序第三百七十五条有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一)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案件疑难、复杂或者对适用法律有重大争议的;(五)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百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