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第三百六十八条有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一)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二)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三)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四)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五)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作出决定之日起计算。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百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百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