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五节 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第二百九十九条有效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名,在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上署名。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百九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