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章 管辖第二十四条有效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起诉的,可以并案审理;涉及同种犯罪的,一般应当并案审理。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审查起诉、立案侦查、立案调查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协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并案处理,但可能造成审判过分迟延的除外。根据前两款规定并案处理的案件,由最初受理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