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章 附带民事诉讼第一百九十六条有效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不能继续参与审判的,可以更换。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一百九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