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章 附带民事诉讼第一百九十五条有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公告送达以外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可能导致刑事案件审判过分迟延的,可以不将其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一百九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