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章 强制措施第一百六十七条有效人民法院作出逮捕决定后,应当将逮捕决定书等相关材料送交公安机关执行,并将逮捕决定书抄送人民检察院。逮捕被告人后,人民法院应当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通知的,应当记录在案。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一百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