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章 证据/第七节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第一百一十五条有效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还应当审查是否移送文字抄清材料以及对绰号、暗语、俗语、方言等不易理解内容的说明。未移送的,必要时,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移送。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一百一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