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建筑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验收和能效测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的应用,以及建筑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建筑节能标准。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根据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修订。建筑节能新材料和新产品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生产企业可以制定企业标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