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制定建筑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政策措施,实行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制,建立建筑节能考核体系;引导和扶持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培育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