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协调监督;对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需要回避、没有行政监督部门查处或者行政监督部门查处职责交叉的,以及特别重大的违法行为,由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