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一)未将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在规定的媒体和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的;(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公示中标候选人有关情况的。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