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在场外进行交易或者规避招标的,由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由有关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