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动员、指导、督促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