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

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确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收集。

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应当每天定时收集,日产日清。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