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确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收集。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应当每天定时收集,日产日清。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