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生活垃圾产生者应当遵守下列分类投放规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确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二)可回收物投放前应当尽量保持清洁干燥,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投放点,也可以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三)厨余垃圾投放前应当去除包装、沥干液体,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四)有害垃圾投放时应当保持其完整性,已破碎物品应当包裹封装后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五)其他垃圾应当按照要求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上门收集,或者投放至指定地点。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