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保护区的森林资源管护、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以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工作,并加强保护区的替代能源建设,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推动社区共建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