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凡利用保护区内的资源进行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态补偿费。补偿费专项用于保护区的管理和建设、生态保护和社会发展。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