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保护区周边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

单位和个人可以合理利用实验区资源,开展与资源特色和保护方向一致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发展以旅游业为主的第三产业。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