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管护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