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有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情况。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