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 国有资产监督第四十四条有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评价体系、标准和方法,对国家出资企业经营绩效进行评价,对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进行确认。未经评价的经营绩效和未经确认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不得作为国家出资企业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确定等的依据。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