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