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聘用与考核第二十五条有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构建年薪制、股权激励、特别贡献奖等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企业管理者薪酬制度,将业绩考核结果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管理者的薪酬挂钩。建立健全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薪酬与职工薪酬增长的协调联动机制,促进企业收入分配公平合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