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优胜劣汰机制,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组织选拔、竞争上岗、公开招聘等方式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所列人员。

对年度和任期内考核不合格或者不适应岗位需要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免职或者解聘。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