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聘用与考核第二十三条有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优胜劣汰机制,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组织选拔、竞争上岗、公开招聘等方式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所列人员。对年度和任期内考核不合格或者不适应岗位需要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免职或者解聘。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