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长沙市及浏阳市、宁乡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烟花爆竹产业规划,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和产业引导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对辖区内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宣传,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企业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