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烟花爆竹原材料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生产易制爆原材料,并提供每批次的质检报告。

生产企业应当查验易制爆原材料的每批次质检合格报告,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易制爆原材料。发现易制爆原材料不合格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行业标准规范使用单基火药。未经相关机构认证,不得违规使用导致工艺改变的新材料、新配方或者烟火药生产烟花爆竹。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