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第十六条有效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停靠站点和公布的班次及时间、车辆型号、载客限额提供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擅自变更线路、停靠站点、班次及时间和运输车辆,不得超载、强行招揽旅客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手续。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